协会章程

 《西安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第三次代表会议修改审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市伊斯兰教协会,简称西安市伊协

英译为:XI'AN  ISLA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西安市穆斯林群众自愿结成的爱国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教务组织。是具有专业性性的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积极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宪法》及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代表和维护全市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的合法权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全市穆斯林群众积极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维护祖国统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依法管理,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化觉巷30号(西安清真大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

1、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组织全市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坚持学法、守法、用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2、开展伊斯兰教培训,培养本市伊斯兰教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

3、建立、健全伊斯兰教协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务活动;支持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

4、搜集、整理我市伊斯兰文史资料、开展文化学术研究,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办好“西安市伊斯兰教协会”网站。

5、做好全市伊斯兰教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6、协助做好朝觐服务管理工作。

7、加强与兄弟省、市伊协组织的联系,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开展与友好国家穆斯林和伊斯兰组织的友好往来,为宣传陕西、宣传西安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参加本会全市代表会议代表组成

第十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3、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4、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西安市伊斯兰教协会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确定本会工作目标和任务;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为本会全市代表会议代表组成,全市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确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理事由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市代表会议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市代表会议;

4、向全市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或视重大决议、决定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均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通过会长办公会形式主持和领导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爱教、政治素质好;

2、在穆斯林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和对本会业务工作有较大影响,文化素质高;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4、提名各业务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决定各业务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向全市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监督全市代表会议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履行全市代表会议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全市代表会议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全市代表会议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和行政事务工作,并视会务需要,设立相应业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主办自养企事业及社会事业等实体。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穆斯林自愿捐助、捐赠;

3、常务理事会筹集;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申请政府资助;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全市代表会议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全市代表会议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各司其职。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建立登记造册档案。财产和财务管理受会长办公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重大变更处置须经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后提交市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8日,西安市伊斯兰教协会第三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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