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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穆斯林朝觐报名启动

陕西省穆斯林朝觐报名启动

    二〇一三年陕西省朝觐网上报名已启动,各位有愿望朝觐的朵斯提可登陆相关网站报名,现将报名网站与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切实做到报名人员顺序公开、名单公开,便于群众监督,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局《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名参加朝觐,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18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信仰伊斯兰教、具有陕西省户籍的公民;

(二)身体健康,理智健全,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的各项宗教活动;

(三) 能够支付朝觐有关费用,而不影响家人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四)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 非扶贫对象和社会救助者、非重复朝觐者;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规定;

(七) 非政策规定不允许朝觐者。

年龄超过70周岁的报名者,还应提交本人书面保证书,声明在朝觐期间如因体弱、疾病等其他原因出现的不良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和医疗费用,保证书需经其家属签字。

第三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没有成立宗教事务部门或宗教事务部门机构不健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网上报名工作。

第四条 报名朝觐者(以下简称报名者)通过互联网在“陕西穆斯林朝觐报名网”或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名后,下载或领取《陕西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办理确认手续。

报名者填写《报名表》后,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理相关证明;其后,须本人持《报名表》和本人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开户的3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在本年度报名确认日期截止前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无效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每年伊斯兰教历斋月前第60天。提交个人确认资料截止日期为斋月前40天。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确认时要面见本人,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网页相关栏目内标注“县(区)级核实通过”字样;不符合条件的,在网页相关栏目内注明不符合哪一项条件。参加面见的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姓名也要注明在网页相关栏目内。

第六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分配的朝觐名额数,将完成确认手续的报名者名单按其在“陕西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的排队顺序,确定拟朝觐人员名单,并在“陕西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公布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数,公示拟朝觐人员名单。公示期为40天。

如反映公示的报名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情形并经查实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及时取消该报名者本次排队所取得的拟朝觐人员资格。

第七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通过的本地拟朝觐人员的《报名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复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报名表》和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造册上报省宗教局;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有关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知报名者本人,并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省宗教局收到逐级报来的拟朝觐人员花名册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在网页相关栏目内标注不符合哪项条件;符合条件者,在网页相关栏目注明“通过”字样,确定全省本年度朝觐人员名单,批复各市,并将名单通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检验检疫局、省伊斯兰教协会等,做好朝觐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和省宗教局批复的本地本年度朝觐人员名单,统一组织朝觐人员办理护照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已在网上报名且符合条件,但因名额限制和排队顺序原因未能获得当年朝觐名额者,其报名顺序继续有效,进入次年排队前列;已取得朝觐名额但本人自愿放弃的,报名序号作废,不得替换,而以后仍打算朝觐的,须重新报名排队。

第十一条 报名并获得名额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当年参加朝觐,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网上报名顺序,依次递补,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公示、复核、核查手续。

第十二条 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须由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西安市以外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陕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中心体检或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结果不合格者,经省宗教事务局备案后,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取消朝觐资格。其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体检合格者,按省伊协要求办理缴费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报名的,由县(区)民族宗教局按照其报名时间顺序在“陕西省穆斯林朝觐报名网”公布,按照本《办法》办理确认和公示、复核、核查手续。

第十四条 省伊斯兰教协会根据中国伊协公布的朝觐收费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有关物价政策规定,向朝觐人员收取合理的费用,确定本省朝觐人员当年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在“陕西省穆斯林朝觐报名网”上公布,朝觐结束后45天内在“陕西省穆斯林朝觐报名网”和《陕西穆斯林》杂志上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报名网站链接:陕西省穆斯林朝觐报名网http://www.sxmzzj.gov.cn:9080/cjxt/musilin/index.jsp

(也可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陕西省穆斯林朝觐报名网”点击进入)

创建时间:2013-03-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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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